【封面报道】GSK:淬火而生(7000字长文复盘这三年)
若夫束缚之,系揲之,输之司寇……非所以令众庶也。
所有土地非为君者,个人得而有之,特为民众司典守、分配之责,各依国家成法以授诸人民耳。唐虞时代,尧聘皋陶为大理(见春秋元命苞),舜命伯夷明刑。
5.墨:刺其面而涂墨,又曰黥刑。周官之地方制度,以家为组织之单位。又曰命羲和,钦若昊天,厉象日月星辰,敬授人时。令改律三十六条,因事制律三十一条,掇唐律以补遗百二十三条,合六百有六条,分为三十卷。[[2]] 现通译为汉穆拉比。
罪囚有大诰者,罪皆减等,以奖学律。文宗天历中,修经世大典八百卷,共为十篇,前四篇,为皇家之事,后六篇则为治典官制钱谷封赠等、赋典典籍经农桑赋税事、礼典、政典、宪典大元通制所载、工典、盖为总括政刑之书,今已不传矣。夫礼者,忠信之薄,而乱之首,曰绝圣弃智,民利百倍;绝仁弃义,民复孝慈;绝巧弃利,盗贼无有,曰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,曰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,曰使有司杀者杀,夫代司杀者杀,是谓代大匠;夫代大匠新者,希有不伤其手矣,即其所示也。
仲夏如此,季夏亦然,故隋文帝拟六月棒杀人,赵绰即以季夏之月,天地成长庶类,不可以此诛杀是争。六官各有属三百六十,注: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,天道备焉。子大叔亦自称曰:礼,上下之纪,天地之经纬也,民之所以生也,是以先王尚之。《礼记》而外,《左氏传》同富此类之言:文十五年载齐侯讨曹之朝鲁,季文子称曰齐侯其不免乎?己则无礼,而讨于有礼者曰:'女何故行礼?礼以顺天,天之道也,己则反天,而又以讨人,难以免矣!《诗》曰:'胡不相畏,不畏于天;君子之不虐贱,畏于天也。
最后,有待一言者,思在中国法制史中曰:道德之在儒家视为不变之物,君既假之以为治,法亦因之而不变。《韩非子·五蠹篇》亦谓古者……不事力而养足,人民少而财有余,故民不争。
墨家学说虽以后流于别途,渐归衰微,但其法仪与天志两端则收获于后学。若朱子云三纲五常,天理民彝之大节,而治道之本根也,故圣人为之教以明之,为之刑以弼之皆是。此依今日眼光视之,自无何等意义。斯虽后世术士一派之所谓天道,为子产、单子当时所不屑道者。
后者之例,如唐长孙无忌进《律疏》表三才既分,法星著于玄象;六位斯列,习坎彰于《易经》,《疏义·名例》《易》曰'天垂象,圣人则之,观雷电而制威刑,观秋霜而有肃杀,……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《大元通制》序惟圣人之治天下,其为道也,动与天进,其为法也,粲如列星皆是。……盖天地之道,不能纯仁。……男三十筋骨坚强,任为人父,女二十肌肾充盈,任为人母,合为五十,应大衍之数,生万物也。此外,如关于婚姻之年龄,礼,男子三十而娶,女子二十而嫁者何?阳数奇,阴数偶也。
刑事也,其法度规律之所本,自亦莫离乎此种基本观念。五、结论于学说之根据上,礼刑之渊源上,事例之由来上,寄以天道观念,揆诸欧人自然法之见解,并未见其价值之贬落也。
仅以道称者,如《尚书》之人心惟危,道心惟微,《孟子》之上无道揆也,下无法守也道心系就心之发于义理者而言,道揆系以义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之谓,则此之所谓道亦指与自然法观念相当之天道可知。盖道常无为而无不为,侯王若能守之,万物将自化;化而欲作,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,正与天工,人其代之为义相反。
是以人是其是,以非人之是,[[12]]故交相非也。《孟子》所谓仁也者,人也;合而言之,道也,《荀子》所谓道,仁之隆也是。兹篇之作,亦兼有票据法上本票付款之意焉。于是诸家所推崇之普遍不移或从一而出之自然法则,在法家思想中直未留有痕迹,此秦之所以能立其律统也。观其在《天志篇》曰:天欲义而恶不义,然则率天下之百姓,则我乃为天之所欲也,今天下之士君子欲为义者,则不可不顺天之意矣,杀一不辜者必有一不祥,杀不辜者谁也,则人也,予之不祥者天也天子有善,天能赏之,天子有过,天能罚之;……吾以此知天之重且贵于天子也即知其然。我国往昔即以天子作民父母,以为天下主是认,儒家又重尊卑之分,严天泽之辨,因而民奉其君,爱之如父母,仰之如日月,敬之如神明,畏之如雷霆。
[[24]] 原文误为女于女[[25]] 原引文无也字,且为断句有误。是故日食则天子素服而修六官之职,荡天下之阳事;月食则后素服而修六宫之职,荡天下之阴事。
是故父之所生,其子长之;父之所长,其子养之;父之所养,其子成之;父之所为,其子皆奉承而继行之;故父授子受,乃天之道也。董子此说颇盛一时,《盐铁论·诏圣》篇虽载文学(儒徒)之言曰:春夏生长,[[19]]圣人象而为令,秋冬杀藏,圣人则而为法……二者治乱之具,存亡之效也,似以礼刑并重。
此即所谓圣人化性而起伪者是。儒家出而以礼视为一切民事准绳。
故曰:求则得之,舍则失之。墨家虽拟托天改制,近于复古,似乎视天为人格化神,但其本旨,仍系于天志下求得一自然法则,仅立说稍异而已。三、法源方面之天道观念儒道墨法诸家在其法律思想上,无论推崇天道与否,亦无论其学说之势力如何,要皆影响于后之思想,并实际的法律之精神。《隋书·后妃传》夫阴阳之分,乾坤定位,君臣之道斯著,夫妇之义存焉,是不特以天地为拟,且又以日月阴阳乾坤为说,要皆有取于偶之义也。
进入专题: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天道观念 中华法系 。盖恻隐之心,人皆有之;羞恶之心,人皆有之;恭敬之心,人皆有之;是非之心,人皆有之。
不过《易》之示象,由来已久,孔子并有加我数年,五十以学《易》之语,则其所志之道。至于刑之发展,则郑铸《刑书》,晋铸刑鼎,已见《春秋》之世;其继六国似皆有成文刑书,故李悝据以撰《法经》,商鞅受之以相秦,改称曰律,秦汉之间尚焉。
推而以言政治,则因人皆有不忍人之心,先王有不忍人[[6]]之心,斯有不忍人之政矣。然则天叙、天秩与夫托言由天所锡之洪范,以及在天监临下土观念下之天则,倘只就其本身而言,自皆可以解为天之道,亦即自然之理法,所谓天理者是。
老子曰:有物混成,先天地,寂兮寥兮,独立不改,周行而不殆,可以为天下母,吾不知其名,字之曰道。《说文》云礼,履也,所以事神致福也;《释名》云礼,体也,得其事体也。孟子既如是矣,即荀子操戡天之论,依然于《王制》篇称曰:天地者生之始也,礼义者治之始也,君子者礼义之始也,为之贯之,积重之,致好之者,君子之始也。陆德明释曰:既云象地所立,则此六十官皆法地,与天官言象天异矣。
降至宋世,即言性理之学者,仍主张礼刑合一,而以天象天理为说。《商书》中既有克享天心,受天明命一类之语,则殷不仅祭祖,当并祭天,礼之原始已涉及天矣。
此种观念对于历代关于刑之执行时期,颇有影响,除秦为虐政,四时行刑外,汉兴,萧何草律,秋季论囚,质帝时又诏系囚非殊死考未竟者,一切任出,以须立秋。盖以秋,怒气也,故杀!秋之言,揪缩之意,阴阳出地,始杀万物,圣人作则,皆以天地为本,阴阳为端,故人君奉天出治,当顺天道肃杀之威,而施刑害杀戮之事,所以法天时,行义道也。
夫既以庆赏法春夏,自必以刑威法秋冬,于是《月令》又缵谓曰:孟秋之月……命有司,修法制,缮囹圄,具桎梏,禁止奸,慎罪邪……决狱讼,必端平,戮有罪,严断刑,天地始肃,不可以赢;仲秋之月……命有司,申严百刑,斩杀必当,毋或枉桡。如关于婚姻之举行,礼,男于婚时往娶女,女因之而来,《礼记·郊特牲》亦依天地之义而解之曰:男子亲迎,男先于女,[[24]]刚柔之义也;天先乎地,君先乎臣,其义一也。